高其才:司法如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为对象
作者
高其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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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19年卷第1辑(总第29辑)。因字数限制,原文注释省略,如有需要请知网下载全文浏览。
内容摘要
司法具有服务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助力打造充满活力和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的积极作用。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大力弘扬毛泽东寻乌调查的“唯实求真”精神,促进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逐渐形成了“联村共治、法润乡风”的“寻乌经验”。寻乌县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能,保障村民自治、促进社会治理、弘扬文明乡风、推进乡村善治,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方面,寻乌县人民法院通过广泛利用社会力量、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积极认可良善习惯、全力融入地方社会等方法,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推进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健全过程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主要通过立足审判、着重调解、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等形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关键词
乡村治理 法院 法治 治理体系
一、
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强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中,司法具有服务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助力打造充满活力和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的积极作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法院大力弘扬毛泽东寻乌调查的“唯实求真”精神,围绕审判这一直接的司法职能,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等职能,促进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逐渐形成了“联村共治、法润乡风”的“寻乌经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位于江西东南部,居赣、闽、粤三省交界处。全县国土面积2351平方公里,辖长宁镇等15个乡(镇)、173个行政村、11个居委会,2017年末总人口33万,但农村人口多、比重大,有28.9万,约占87%;2017年实现生产总值70.82亿元、完成财政总收入8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89亿元。寻乌为革命老区县、客家聚居地、资源富集区。寻乌县人民法院有政法专项编制59个,现有55人,在江西省104个基层法院中并列第71位;设派出法庭4个,实际运行2个;2017年度员额法官人均结案155.9件,居全省第53位。
2018年12月17日-19日,我到寻乌县就司法推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行了专门的调查。我走访了寻乌县人民法院,访问了两个人民法庭,走访了两个巡回审判点,与法官、人民陪审员、乡镇干部、村组干部等进行了交流。本文就司法推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容、司法推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方法、司法推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形式等作一初步总结,以引起学界的进一步关注和讨论。
二、
司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健全的内容
寻乌县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能,司法保障村民自治、司法促进社会治理、司法弘扬文明乡风,通过司法推进乡村善治,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
(一)司法保障村民自治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根据《宪法》,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对村民自治进行了规定。
通过结对帮扶、审判等各种方式,寻乌县人民法院全力保障村民自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寻乌县人民法院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党支部分别与澄江镇凌富村、谢屋村、团丰村以及吉潭镇剑溪村4个村开展“院村互助、结对帮扶”活动,帮助4个村建设一个好班子、制定一个好规划、选准一个好项目、建设一个好阵地、完善一套好制度。加强与村“两委”的沟通联系,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两委”的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提高乡村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寻乌县人民法院结合精准扶贫工作,选全院55名干警全部投入3个贫困村的定点帮扶工作,实行10864帮扶制度,副处级帮扶10户、正科级8户、副科级6户、科员4户,每名干警每月驻村至少四个晚上,并定期开展访贫问苦活动;选派了2名干警担任第一书记,2名干警担任扶贫工作队长,全脱产驻村帮扶,深入了解调查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提出帮扶脱贫办法。如在结对帮扶过程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以结对帮扶村作为出发点,向周边乡镇、村延伸,注重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维护村“两委”的权威。如2018年5月,寻乌县法院派驻澄江镇团丰村担任第一书记的曾宪章与村主任一起在前往察看现场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均存在过错,调解应本着尊重现有事实、不宜让双方再进行变更、双方共赢的原则下进行,通过对双方单独约谈和双方辩论,相邻关系纠纷的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第一,双方尊重现状,不移动网棚,但凌甲可将凌乙种植距离网棚太近的杉树苗往凌乙的自留山方向迁移20厘米左右;第二,凌乙若要对未成活的杉树苗进行补种的话,种植的位置距离网棚应保持在30厘米以上;第三,凌乙种植的杉树苗长大后,靠近凌甲网棚一面的树枝会影响凌甲的网棚的话,凌甲可自行进行修理。最终多年调解未果的纠纷终解决,凌甲与凌乙双方也握手言和,恢复良好的邻里关系。
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寻乌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各村委会开展村规民约“法律体检”,并对村规民约的修改完善提供法律指导,辅之以司法个案诉讼维权,促进村民自治依法规范运行。比如限制外嫁女落户、参与分配征拆补偿以及成年儿子承担赡养费而外嫁女儿不用承担等有关做法相继得到纠正。
对涉案的村干部,寻乌县人民法院通过合法合理方式,尽量维护其尊严,以利于继续履行职责,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如申请执行人曹甲与被执行人曹乙系同村村民,2016年11月曹乙因生意周转向曹甲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曹乙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曹甲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结案。曹乙在归还5万元后,未按照调解书履行剩余的义务,于是曹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风暴执行”行动中,执行人员了解到曹乙在今年村“两委”换届中当选村干部,于是执行人员到其所在的村找到曹乙,此时曹乙正在协助乡镇开展扶贫攻坚工作,考虑到实际情况,执行人员便传唤曹乙在5月23日到法院履行义务。曹乙万万没想到执行人员居然这么为自己着想,给足了自己“面子”,于是便按时于2018年5月23日晚到法院将全部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寻乌县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员额法官与村民自治组织定期联系制度》,通过列席自治组织会议等方式,主动与村民自治组织建立定期联系机制,与村民自治组织共同化解纠纷。
(二)司法促进社会治理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了这一点。法治社会建设要求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各治理主体的依法治理,正确引导、支持并规范公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治自律。为此,寻乌县人民法院注重培育社会组织,激活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群众动员优势,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近些年,在村“两委”的积极推动下,寻乌县各组建了村民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民情民意会等民间组织,会长通常由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有相对固定的成员,有理事会议事规则、章程等。目前,根据不完全统计,寻乌全县的村民理事会和红白理事会分别为173个,实现了村村全覆盖;有民情民意会145个、禁毒禁赌会150个。
同时,寻乌173个行政村分布着大大小小800多座祠堂,宗族中遇到重大事件、邻里发生纠纷时,都会到祠堂里商议解决。
为发挥这些民间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寻乌县人民法院积极帮助指导这些民间组织制定章程和议事规则,完善制度,并通过担任理事会顾问等方式,充分发挥这些民间组织在规范村民行为、解决民间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如成立民间组织较早的澄江镇北亭村(畲族村),2017年村中邹姓和凌姓两大家族因祖坟重修,引发一场矛盾非常尖锐的纠纷,邹姓家族以凌姓家族新修祖坟侵占了其林地为由,向澄江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后,澄江人民法庭没有立即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而是与村民理事会成立联合处置小组,挨家挨户了解情况,做思想稳定工作,讲清移风易俗的道理,最终原告撤回起诉材料,两大家族之间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同时,寻乌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祠堂文化中“和”的元素,以及宗族之间形成的血亲凝聚力,将发生在同宗同族之间的民事纠纷引入祠堂调解,巧借祠堂文化,借助道德的力量柔性化解纷争。
(三)司法弘扬文明乡风
乡村治理需要文明的乡风支撑。建设文明乡风顺应了乡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是治理乡村陈规陋习、减轻村民负担的有效方式。寻乌县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寻乌县的乡风文明行动,通过审判、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配合开展“六治六评”工作,即治理浪费和奢靡之风、治赌、治懒、治不孝、治迷信、治鞭炮乱燃乱放和六星文明家庭创评,通过司法大力弘扬孝老爱亲、重义守信的传统美德,涵养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文明乡风。
在处理乡村的彩礼返还等纠纷时,寻乌县人民法院本着感情为上、树立文明新风原则予以解决。如原告廖某于2017年6月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刘某,2017年6月25日晚上,原告廖某及其父母、媒人前往被告家中与被告刘某协商彩礼,商定彩礼总额为89000元,当晚原告父母将19000元由媒人当面转交给被告陈某(刘某父亲)。6月26日,按被告刘某要求购买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链、金戒指折款11126元。7月22日,原告父母及媒人在场时,向被告刘某支付彩礼30000元,并商定于2017年8月23日回老家寻乌县南桥镇订婚。订婚后,原告廖某便与被告刘某同居。双方同居二十多天后,被告刘某被其母亲刘某某叫回其家中。9月8日,被告刘某在广州市某医院检查已经怀孕,之后便开始躲避原告。11月9日,被告刘某在未告知原告廖某的情况下,在广州某医院终止妊娠。原告廖某也曾多次询问被告刘某是否终止妊娠,但刘某却故意隐瞒,因此双方开始产生纠纷。现原告廖某向被告刘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刘某一家退回已支付的49000元彩礼和“四金”,合计60126元。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婚约关系,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一家共同返还原告廖某彩礼30000元;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廖某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链、金戒指折款11126元。通过审判,寻乌县人民法院引导当代青年要树立新婚风尚,不让彩礼成为甜蜜的负担,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
在案件审理基础上,针对乡村婚姻中的不良风气,寻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通过了《关于提倡婚事新办、树立文明乡风的通告》:
关于提倡婚事新办、树立文明乡风的通告
结婚是人生大事,对于许多家庭来说,结婚也是很花钱的事。当前在广大农村,谈婚论嫁彩礼数额逐年上升,攀比风气愈演愈烈,许多父母倾其一生甚至借债为儿子结婚成家,一旦婚约或婚姻中途出现变数,往往造成双方父母发生纠纷,甚至产生家族矛盾,步入家庭贫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为摒弃现有陋习,提倡婚事新办、树立文明乡风,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全社会发出通告:
一、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提倡婚事新办、俭办,结婚仪式简化。
二、根据寻乌县农村收入状况,提倡支付适当的彩礼钱,最好限定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度为13242元/年)的2倍以内,从源头上避免因彩礼引起各类纠纷。
三、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应女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认可的男方给女方的财物,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及房屋、车辆等价值比较大的物品。恋爱中男方送给女方的小件财物不属彩礼,但女方认可为彩礼的除外;举行订婚、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不属于彩礼;两人共同的消费不属于彩礼。
四、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能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五、如涉及彩礼返还,不仅包括送、收彩礼的男女双方,也包括参与送、收彩礼的双方近亲属。
六、彩礼返还问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予返还。
2.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准予离婚的,彩礼应予返还。
3.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彩礼可以适当返还。
4.返还彩礼时,无论有无过错,均不能计算利息。
5.收取彩礼方回赠给付彩礼方金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从彩礼总额中扣减(扣减以后再考虑返还比例问题),其中回赠现金的,直接扣减;回赠嫁妆、物品的,折价扣减。
6.双方在订婚/结婚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签订婚约协议,对彩礼的给付金额及返还等事项进行约定。
7. 双方对彩礼清算后达成协议的,经审查协议有效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理。
附:婚约协议样本
婚 约 协 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 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相识后,于 年 月 日订婚/结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订婚/结婚时 给付 彩礼可能发生的返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彩礼 元,具体如下。
2.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按 %返还。
3. 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后,彩礼按 %返还。
4.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后,彩礼按 %返还。
5. ,彩礼按 %返还。
6.返还彩礼时,无论有无过错,均不能计算利息。
7.收取彩礼方回赠给付彩礼方金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从彩礼总额中扣减(扣减以后再考虑返还比例问题),其中回赠现金,直接扣减;回赠嫁妆、物品,折价扣减。
8.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如有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依法承担责任。
9.如因婚约协议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申请或单方申请村委会、理事会等自治组织或双方亲朋好友及第三人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后,可向寻乌县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这一通告发布后在寻乌乡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外,据统计,2015-2017近三年寻乌县人民法院共审理赌博案件83件,为刑事案件第二位的案由。针对寻乌县赌博案件增多,且人数众多的严峻形势,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赌博刑事犯罪,对此类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惩处,并按法律规定判处罚金。通过依法治赌弘扬文明乡风。
同时,寻乌县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众代表观摩庭审,并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对庭审情况进行转播,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以净化社会风气,推进文明乡风建设,促进乡村善治。
三、
司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健全的方法
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方面,寻乌县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特点、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通过广泛利用社会力量、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积极认可良善习惯、全力融入地方社会等方法,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推进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促进乡村振兴。
(一)广泛利用社会力量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寻乌县人民法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多举措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主动性。人民陪审员、陪执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有的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有的有深厚群众基础和丰富社会实践经验,调解起案件来,相较于法官有着独特的优势。近年来,寻乌县人民法院选聘了人民陪审员40名、人民陪执员30名,其中绝大多数是乡镇基层组织人员,占了80%,县直机关人员占20%。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为每一位人民陪审员购置办案丛书和司法文选,实行岗前培训或选送至上级法院学习培训;法院落实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每参审一件案件,可以得到100元到200元不等的补助。邀请他们广泛参与到案件审理、送达执行、法律宣传、廉政监督等活动中,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由2015年的307件增至2017年624件;2017年度,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3358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624件,人民陪审员参审561件,陪审率达89.9%。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高、职业尊荣感较高。作为法律法规的宣传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人民群众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仅缓解了案多人少压力,还推进了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提高了案件调撤率、和解率,实现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促进乡村的善治。
寻乌县属于赣南客家地区,有较浓厚的尊老敬老传统。尊重这一社会特点,为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社会力量的能动性、积极性,寻乌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邀请农村五老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指导意见》,邀请让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一起参与调解,提升民众的心理认同感,促进矛盾纠纷的和谐化解,实现乡村的和谐秩序。
(二)依法确认调解效力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法》第5条也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村纠纷解决、乡村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寻乌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全方位业务指导。法院采取集中培训、个案指导、疑案讨论、庭审观摩、技能竞赛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解纷主体的审判业务指导,规范非诉解纷形式,统一文书格式,提升诉调衔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仅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三年来寻乌县人民法院共举办人民调解组织培训班8期,印发《人民调解指导手册》1000余份,指导调处各类纠纷1113件,调解成功率达84.2%。
寻乌县人民法院建立“零收费、高效率、可执行”司法确认工作机制,依法确认调解效力。寻乌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权威优势,用好用足司法确认手段依法支持非诉解纷主体调解纠纷,逐步提升各种非诉解纷主体的地位,提高民众对诉调对接机制的了解,改变过去对调解协议“不算数”的模糊认识,引导群众主动用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如2016年4月13日,谢某某因网吧装修改造需要拆墙,遂请曹某某的丈夫刘某某进行拆墙作业。在拆墙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压中正在施工的刘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与谢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到长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在寻乌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法官的指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分三期赔偿曹某某人民币10万元。由于赔偿款需分三次支付,曹某某有所顾虑,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寻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给当事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同时,寻乌县人民法院与全县 15 个乡镇、2 个工业园区及交警大队、教育局等 10 家单位联合,出台《诉前调解实施规则》,形成联动诉前化解纠纷工作格局。三年来,诉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212 起,委托调解案件 69 件,指导调处各类纠纷1113件。此外,从2017年开始,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托县综治中心试行“执行信息三推送制度”,即执行信息向乡镇、单位、综治网格员实时推送,特困执行申请人信息向民政部门定期推送,取得良好效果,共有27人主动履行义务,6人被取消村“两委”参选资格,2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三)积极认可良善习惯
寻乌地区有着孝老爱亲、忠孝礼仪、团结互助、诚信守信等良善习惯,寻乌县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等各种方式积极认可良善习惯。如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中赡养纠纷极少,2015-2017近三年进入诉讼渠道的不赡养老人的案件仅2件,2015年、2017年各1件。这与客家文化的良善习惯、良好传统有一定关联。为发挥这一良善习惯的积极作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快推进法治寻乌建设,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孝老爱亲的和谐社会氛围,2018年2月9日至3月23日,寻乌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组成法治教育宣传工作队,在全县十五个乡镇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依法治理不孝行为、“老人住老房”问题专项法治宣传活动。每到一个乡镇,工作队员们都会现场向群众宣传依法治“孝”工作公告、法律依据,对不孝人员、“老人住老房”问题人员开展了面对面道德法制宣传教育,赠送宣传手册和新年挂历等等,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下一步,寻乌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开展“依法治孝”专项工作,对不孝行为、“老人住老房”问题案件,法院将优先受理、优先判决、优先执行,涉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寻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提倡敬老孝老、打击不孝行为、 防止因老致贫的通告》:
关于提倡敬老孝老、打击不孝行为、 防止因老致贫的通告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成为一项突出的社会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寻乌全县人民发出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家庭赡养义务人的法定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二、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三、下列行为属于对老人的不孝行为:
1. 赡养人住新房,让老年人住危房、旧房的;
2. 赡养人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的;
3. 赡养人侵占老年人自有、承租的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的;
4. 赡养人故意要求老年人分开居住又长期不探望照顾的;
5. 不保障被赡养人饮水安全、吃饭、吃肉等基本生活所需的;
6. 不保障被赡养人穿衣、防寒、保暖等基本生活所需的;
7. 老年人患病不及时安排治疗和护理,或者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不提供医疗费用的;
8.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不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又不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的;
9. 赡养人不承担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的义务,不承担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义务,并将应当归老年人所有的收益占为己有的;
10. 赡养人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的;
11. 赡养人不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长期忽视、冷落老年人的;
12.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或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放弃继承权等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
四、赡养人不履行赡养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五、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发生的民事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司法所、老年人组织、村理事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等机构进行协商调解,通过调解,各方协商一致所依法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遵照履行。
六、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同时,老年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七、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老人等其他不孝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八、提倡和鼓励老年人通过合法渠道和途径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提倡为顾全自身或其近亲属的面子而甘愿让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错误思想与做法,防止助长不孝老、不敬老的不良社会风气进一步蔓延。
寻乌县人民法院通过引导村民运用村规民约、良善习惯就地化解纠纷,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逐步形成止讼、少讼、无讼氛围。寻乌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主观感受,充分运用客家文化的民间习惯、家风家训,大力弘扬吃苦耐劳、艰苦奋斗、努力拼搏的“客家精神”,把以客家人的“中原古风”为核心的朴素正义观引入司法裁判中,使裁判结果更加接近民众情感,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需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四)全力融入地方社会
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寻乌县人民法院要求工作人员努力“讲好土话”、习惯“请您喝茶”、用活“客家文化”,全力融入地方社会,推进乡村社会善治建设。
寻乌方言较为难懂,外乡人要学会说得“脱三层皮”。寻乌县人民法院要求外地干警将学会讲“寻乌土话”作为做民众工作的首要环节,自觉学说“寻乌土话”,从言谈举止上贴近村众,说的话尽量让民众听得懂、听得进,真正成为老表心中值得打交道的“自家人”。如澄江人民法庭罗庭长是赣州市宁都县人。他回忆说,当初去法庭,讲一口流利普通话,当事人感觉很陌生。于是,他硬是用半年时间学会了说寻乌本地土话。像罗庭长这样的外地干警还有很多,他们只要过了语言第一关,一般也就成了当地老表心目中值得打交道的“自家人”。
寻乌县与广东、福建靠近,当地人素有喝茶的习惯。处理纠纷前,寻乌县人民法院要求工作人员要尊重当地当事人习俗,“请您先喝会儿功夫茶”,当事人就会觉得受到了礼待。如留车人民法庭负责人就讲到,平时当事人到法庭,他一般不会让当事人直接进审判法庭,那里庄严肃穆,会给当事人一定心理压力。他首先把当事人请到自己的办公室,为他们泡上一杯茶,问一问情况,摸一摸底。这样,当事人就感觉到法院的友好,感觉到面子得到照顾、格外受到尊重,感觉到法官像自己家人一样在设身处地帮助解决纠纷。法官既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也对当事人的脾气了解得也八九不离十了,不少纠纷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化解好的。
寻乌县人民法院搜集整理了近百条客家常用俗语,如“细时不管束,大时对他哭” “还细偷针,大哩偷金”“人带面,树带皮”“讲讲笑笑是正理,讲人闲事惹是非”“君子不食过量酒,正人不贪意外财”“人情留一线,日后好见面”“独墙难挡四面风,独柴难烧一锅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并将这些反映客家人人生观、价值观的俗语融入到审判、执行等具体工作中。通过理解、掌握“客家文化”,寻乌县人民法院更理解当事人的观念、情感,解决纠纷,保障乡民权益,维护乡村秩序。
四、
司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健全的形式
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健全过程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主要通过立足审判、着重调解、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等形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立足审判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主要的职能为审判案件、解决纠纷。寻乌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巡回审判、驻点联系等方式,全力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维护乡村秩序。
寻乌县人民法院专门开设了巡回法庭、圩日法庭、假日法庭,利用圩日、假期等农民空闲的时间,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取证、就地开庭审理。2012年以来,寻乌县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圩日法庭、假日法庭共办案164件,共调解农民矛盾纠纷78起。
从2017年开始,寻乌县人民法院推行1256巡回审判模式,即1个乡镇一名法官联系、2个中心法庭、5个固定巡回审判法庭、60个巡回审判联系点,实现吸取民众参与司法的网络全覆盖。如2018年7月6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在澄江镇北亭村、谢屋村分别巡回审理一起失火案件和二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18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明在澄江镇北亭村邹坡小组“战士坑”山场清理废弃果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用携带的打火机焚烧清理的柑橘黄龙病病枝,引发火情,过火面积达70.8亩。经批评教育,被害人邹某明在失火山场进行了补植复绿。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邹某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波、谢某涛各自带上电鱼工具,来到澄江镇谢屋村“茶亭坝”河段,分别在河段的两边进行电鱼。当天晚上,两被告人被巡查人员当场查获。经查明,“茶亭坝”河段属于珠江流域东江水系。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和寻乌县人民政府通告,2018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寻乌县禁渔期,在全县江河公共水域禁止电、毒、炸鱼等捕捞作业。经批评教育,二被告人主动购买鱼苗进行投放,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某波、谢某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寻乌县澄江镇北亭村、谢屋村及周边村民约200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谢屋村党支部书记谢继盛说:“通过旁听庭审活动和庭后普法,自己提高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下河捞鱼,不仅破坏生态资源,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要判刑。自己以后一定要带领村民,保护好我们寻乌的山山水水,给子孙留下一片绿水蓝天。”寻乌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负责人任福生说:“环境资源案件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开庭,可以让老百姓更亲近地了解到野外用火、河里电鱼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话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深入现场开庭,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更是为了通过以案说法,防止当地类案再发,引导周边群众遵纪守法,自觉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对于涉及邻里关系的一些案件,寻乌县人民法院也多采用巡回审判进行处理,以实现乡村邻里和睦和谐,形成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保障乡村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如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均为寻乌县水源乡同村人,均系70多岁老人。2011年4月27日,原告与同村的丙某签订了屋基转让合同,丙某给予原告屋基转让款12000元,签约现场被告的儿子提出将原告屋基转让款所得的10000元款项借给他,并出具了借条。此后,因原告方三个儿子不同意转让该屋基,于是原告委托被告去将屋基款12000元退还给购买屋基人丙某,原告将现金2000元交付给被告,约定被告儿子借原告的10000元及该2000元现金共12000元给被告,由被告去退还给丙某,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条,注明收到原告人民币12000元,但原告方并未将被告儿子出具的借款1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还给被告,而是自行销毁。后被告与购屋基人丙某协商不成,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委托被告办理的退款12000元归还,但被告以原告没有归还其儿子出具的10000元的借条为由,拒绝归还。双方为此事相互指责辱骂直至吵架,村、镇及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而诉至法院。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的儿子以原告朱某没能将其出具的借条归还为由拒绝归还委托办理退还的款项,而原告方在自行销毁被告儿子出具的借条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致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巡回审判的形式,现场巡回审理该纠纷,并邀请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等相关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被告将12000元款项(其中包括原告朱某于2011年农历五月借给被告儿子朱某的10000元)全部返还原告。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愿后,原告当着上百旁听群众的面就以前的不当行为向被告进行了诚恳道歉,被告当众答应还钱,两位老人在群众的掌声中握手言和。在审理的法官看来,本案中两位老人系同村人,同村邻里之间本就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当邻里之间出现纠纷,更应妥善处理,多换位思考,着眼长远。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对一些事情各自让一分退一步,结果则大不相同,这也有利于维护邻里和睦与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着重调解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寻乌县人民法院多考虑乡村当事人的特点,着重调解,通过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等方式圆满地处理好争端。如原告梅某与被告林某系亲戚关系,2013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果园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确认原告将其所有的果园以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只在第二年给付了果园转让款1000元,剩余的27000元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取无果,梅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转让款。在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当即联系了被告林某,第一时间了解了相关情况,并着手调解工作,召集双方先行调解。法官从天理、国法、人情等角度,对原被告讲解法律知识,二次对原被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庭前调解,使双方的抵触情绪有所缓解。开庭审理时,经过法官释法说理,让当事人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让被告林某明白做人要诚实守信,让原告梅某考虑到林某目前的经济紧张状况。经过法官的努力,最后双方本着自愿和互谅互让的精神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及协议并出具调解书。案件结束后,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调解是法官对实质正义深层次追求的具体体现,法院从民众的视角化解矛盾处理案件,以最直接、简洁的方式根除矛盾,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有效的健全了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
围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寻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全社会公布了一批法院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寻乌县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5月发布了《关于提倡婚事新办、树立文明乡风的通告》,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提倡敬老孝老、打击不孝行为、防止因老致贫的通告》,从乡村实际出发,坚持文化教谕和司法引导并举,深度参与乡村治理,弘扬公序良俗,营造良善的文明乡风。
寻乌县人民法院还紧密围绕寻乌脱贫攻坚、重点项目、柑橘产业等“三农”中心工作,出台系列司法服务大局意见。如2016年制定出台《服务“活力、富裕、生态、平安”寻乌建设暨提升司法保障能力的18条意见》,得到县委书记的批示肯定,并要求“转全县各驻县单位负责同志参阅借鉴”。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高速公路建设、柑橘黄龙病防治等有关新农村建设、新农业产业等问题,深入实地调研,主动向县委、政府和人大提出了司法建议、法律建议书、审判白皮书或调研报告等11份,维护乡村秩序,促进乡村振兴。
(四)重视普法宣传
寻乌县人民法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寻乌县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深入村头巷尾、田庄果园,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果园、纠纷调处进果园、法官服务进果园”活动。在环保购物袋、扇子、年历画上印制法律知识,并编制“法律小品”“法律小故事”,广泛开展宣传。按照“一个阵地、一份菜单、一个机构、一支队伍、一套机制”“五个一”要求,建立“新时代传习所”,定期组织法官深入各村各社区讲理论、送政策、宣法律、授技术、传文化。寻乌县人民法院“新时代传习所”也成为江西省市县三级宣传部长调研示范点。
在普法宣传时,寻乌县人民法院注重采用老百姓熟悉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方式多样,效果明显。如在宣传用语方面,寻乌人称一个人不讲信用为“打谑谎”,寻乌县人民法院在宣传履行生效判决时,采取要求被执行人“不打谑谎”,不要成为大家公认的“打谑谎”。在宣传方式方面,将法律宣传标语印制在环保购物袋上,方便群众日常熟悉了解,被当地群众亲切称为“打包送上法律套餐”。
如2017年6月,寻乌县人民法院组织法官、干警利用“圩日”下到全县15个乡镇开展“法治宣传乡村行”活动。活动期间,法官干警们放下手头工作,积极主动沉下去,在圩镇摆摊设点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在各村组张贴《寻乌县人民法院通告》80余份,在各乡镇中心的法律讲座开讲10余次。及时了解掌握万名群众司法需求,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工作,切实提升全县人民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加快推进法治寻乌建设,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孝老爱亲的和谐社会氛围,2月9日至3月23日,寻乌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组成法治教育宣传工作队,在全县十五个乡镇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依法治理不孝行为、“老人住老房”问题专项法治宣传活动。
在普法宣传中,寻乌县人民法院首先突出法治教育贯穿庭审全过程。特别选取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典型案例,选择在祠堂、村委会开庭,邀请当地群众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对所有案件实行判后法治教育,在庭审结束前留出30分钟时间宣传涉案法律知识,并在每份判决书后面另附一页写上判决依据和法官寄语。
寻乌县人民法院注重普法宣传范围的全覆盖。每年开展送法进农村、企业、校园、果园活动,定期在偏远山区农民聚居地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安排法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定向联系县重点企业,编制专门法律服务手册,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宣讲法律知识。三年来,法院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6100余人次。
寻乌是脐橙、柑橘之乡。根据寻乌乡村的实际情况,寻乌县人民法院重点宣传涉果业纠纷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果农维护合法权益,寻乌县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进果园、纠纷调处进果园、法官服务进果园”的“三进”活动,编写《致果农(商)朋友的一封信》,并附上果品销售合同样式,主动公布法律咨询热线,通过开展法律服务乡村行活动和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增强果农维权意识,提前化解矛盾纠纷。三年来,开展涉果业“送法上门”1000余人次,没有一起果品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到法院。
五、
结语
作为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寻乌县人民法院围绕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弘扬毛泽东寻乌调查的“唯实求真”精神,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根据寻乌乡村的新形势、新情况,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促进了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逐渐形成了“联村共治、法润乡风”的“寻乌经验”。
寻乌县人民法院主动回应乡村治理新形势,将基层司法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与便民利民深度融合、将审判职能与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深度融合。寻乌县人民法院立足于纠纷解决来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的实践,承继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目的,反映了深入民众的司法作风。
寻乌县人民法院立足乡土村情,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化解矛盾、议定村规民约等方面的指导,加强与乡村各类社会组织的联系,以自治为先推进乡村治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乡村社会的良好秩序。这表明,基层司法是推进乡村社会善治的重要力量,对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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